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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新產品鑒定
5、可研報告編制
9、國家火炬計劃
由于過去印刷術不普及,在當時的社會認為書籍最重要的權利莫過于印刷出版的權利,因此著作權在過去稱之為復制權。如今隨著時代的演變,以及印刷術的普及,將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分開來,著作的種類也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
最開始的版權一詞其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其原英文單詞是copyright,翻譯過來也就是復制權。其本意是為了組織他人未經許可私自復制作品,從而損害作者的經濟利益。在那時的英美法系國家并沒有把這種權利當做是天賦人權,而僅僅只是當做一種激勵機制,鼓勵人們創(chuàng)作作品。并且文學作品也被長期以來僅僅看做是一種財產,版權的側重點在于保護作品的經濟利益,而并不看中作者的精神等層面。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
甚至在英美法系國家一些雇主會雇傭一些知識勞動者創(chuàng)作作品,而由于這種雇傭關系,作品的版權往往由雇主享有,在法律上被視為是雇主的財產而非雇員。
對比而言,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則更注重作者人格的延伸以及智力勞動果實,而非單純的財產,此種方式更加面對的保障了作者的合法權益。并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對其轉讓也施加了諸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少數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的轉讓。
同樣的,大陸法系著作權保護下的無論作者身份是雇主還是雇員,只要是本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只有本人能夠取得著作權。而對于雇員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雇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但是隨著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以及兩大法系之間的相互借鑒和融和,“著作權”和“版權”在概念上差別也在縮小。不過,版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差異畢竟沒有消失。
另外,臥濤得知,我國的著作權法主要是從日本借鑒過來的,而日本接受的是德國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雖然規(guī)定了著作權和版權是同義詞,但是在陳述時依然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使用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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