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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蚌埠市禹會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由蚌埠警方破獲的公安部督辦、國內(nèi)迄今最大案值的假冒注冊商標運動鞋系列案。
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12月9日,戴某某(另案處理)在五河縣城南工業(yè)園區(qū)出資成立蚌埠金豐鞋業(yè)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吳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生產(chǎn)假冒的國際知名品牌硫化鞋并通過吳某某、何某某等銷售人員對外銷售。至案發(fā)時,共計銷售假冒硫化鞋2152萬余雙,金額達3.7億余元。 2015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從金豐公司倉庫中查獲假冒硫化鞋共計45萬余雙。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7名被告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共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通過銷售、加工假冒運動鞋獲利,情節(jié)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案情重大復雜,未作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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