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項目申報
3、專利代理
4、安徽新產品鑒定
5、可研報告編制
9、國家火炬計劃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局各類競爭性項目評審結果提請集體決策程序,促進局各類評審認定工作規(guī)范化、科學化,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及相關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原則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局機關各處室開展的各類競爭性項目認定、推薦、初審、評審等初步結果提請集體決策過程。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競爭性項目評審結果提請集體決策,是指由“局機關各處室承辦并提出初步結果,提請局長辦公會討論形成最終決策”的工作流程。不涉及競爭性的項目認定、推薦、初審、評審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項目認定、推薦、初審、評審,包含但不限于項目,也包括企業(yè)、平臺、科研機構、個人等對象。
第五條 承辦處室負責將開展的項目認定、評審、推薦工作通知相關對象。評審、認定、推薦標準,有現(xiàn)行有效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無規(guī)定的,承辦處室根據業(yè)務情況草擬認定、評審、推薦標準,經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后經局長辦公會通過后印發(fā)執(zhí)行,并隨項目啟動通知同步公開。
第六條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產生、評審工作流程按照《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和《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項目評審專家?guī)旃芾磙k法(試行)》(合經信[2018]547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項目評審結果按照如下情況確定擬提請集體決策的項目名單,但符合條件的項目或申報的項目確實未達到數(shù)額上限的除外。
(一)競爭性限額為1-3個的,按照1:2比例(向上取整)確定擬提請集體決策項目名單,入圍名單不得少于3個。
(二)競爭性限額為4-10個的,按照1:1.5比例(向上取整)確定擬提請集體決策項目名單。
(三)競爭性限額10個以上的,按照1:1.2比例(向上取整)確定擬提請集體決策項目名單,入圍名單不得少于15個。
第八條 提請集體決策時,無論是否進入擬提請集體決策名單,承辦處室應如實提交全部項目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參考資料。
第九條 提請集體決策時,承辦處室應當對提請集體決策的項目主體有無環(huán)境、質量、安全違法記錄情況進行摸底,對于處于環(huán)境、安全、質量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的企業(yè)、個人等主體,不列入提請集體決策范圍。
第十條 對于上級部門下達區(qū)間性競爭性限額,擬提請決策名單按照上限個數(shù)操作。對于上級部門下達模糊性競爭性限額,應當在擬提請決策名單時說明相關情況,集體決策后推薦排序不得擅自變動。
第十一條 局領導集體決策程序,適用《中共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制度規(guī)定。
第十二條 集體決策結果按規(guī)定需要公示的,由承辦處室按程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無異議的即為最終結果。
第十三條 公示期有異議的,承辦處室對異議項目重新進行復核加計并報局主要負責人審定。局主要負責人認為確有必要集體決策的,再次按程序提請集體決定。承辦處室按決策結果做好異議復核、答復工作,答復意見經異議人簽收后歸檔。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綜合規(guī)劃與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政策咨詢電話: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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