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項目申報
3、專利代理
4、安徽新產品鑒定
5、可研報告編制
9、國家火炬計劃
為規(guī)范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省科技廳修訂了《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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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面向全省,重點資助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養(yǎng)科學技術人才,為提升我省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提供知識基礎、人才儲備和發(fā)展動力。
第三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于省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自然科學基金捐資。引導鼓勵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yè)、社會組織等出資共同設立聯合基金,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激勵創(chuàng)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
第五條 確定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省基金項目”),應當充分發(fā)揮專家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同行評審、擇優(yōu)支持的機制。省基金項目采取定額資助方式,資助經費核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依托單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管理省自然科學基金,負責擬訂相關支持政策,審議決定重大事項,組織開展省基金項目申請、評審、立項、結題等工作。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提供咨詢指導。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負責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七條 安徽省境內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公益性機構申請注冊為省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的能力和條件;
(二)具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制度;
(三)具有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資產管理機構和制度。
第八條 依托單位負責本單位的項目申請、推薦和管理等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并推薦申請人申請省基金項目;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社會信用記錄情況;
(三)提供省基金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省基金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省基金項目的實施,監(jiān)督管理資助經費的使用,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經費配套;
(五)配合省科技廳對省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省科技廳對依托單位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省基金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xié)調、執(zhí)行等具體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
(二)按要求提交項目申請、總結報告、結題材料、科技報告等,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嚴格履行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各項任務,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資助體系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包括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杰青項目”)、優(yōu)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優(yōu)青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項目”)和重點項目、面上項目以及聯合基金項目等項目類型。
杰青項目主要支持在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且有望獲得或科技重大項目資助的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高水平研究,培養(yǎng)一批進入國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優(yōu)秀學術帶頭人。
優(yōu)青項目主要支持省屬單位在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較好成績且發(fā)展?jié)摿^大的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chuàng)新研究,培養(yǎng)一批有望進入國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優(yōu)秀青年學術骨干。
青年項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員,自主選題獨立開展創(chuàng)新性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培養(yǎng)青年科技人才。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研究基礎好、創(chuàng)新能力強的科技人員及團隊,圍繞基礎前沿領域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重大需求,開展深入系統(tǒng)的創(chuàng)新性研究,努力取得重大原創(chuàng)成果突破。
面上項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員,圍繞學科發(fā)展前沿和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重要需求,自主選題開展創(chuàng)新研究。
聯合基金項目旨在發(fā)揮省自然科學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鼓勵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促進有關部門、企業(yè)、地區(qū)與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培養(yǎng)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相關領域、行業(yè)、區(qū)域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的提升。聯合基金項目的實施,按照合作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需要,可對項目類型進行調整。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組織開展省基金項目申請,發(fā)布年度申報通知。
第十三條 省基金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二)是依托單位正式受聘的科學技術人員,具有履行項目負責人責任的能力,在項目執(zhí)行期間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三)是所申請項目的實際負責人,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在讀研究生、離退休以及兼職科學技術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省基金項目申請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項目負責人同年申請省基金項目限1項;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同年申請省基金項目合計限2項;
(三)正在承擔省基金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
(四)年度申報通知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
參與人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聯合基金項目的限項要求,按合作協(xié)議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杰青項目申請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未承擔過杰青項目;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究項目(課題),且取得突出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
(五)未曾獲得培養(yǎng)計劃的資助。
第十六條 優(yōu)青項目申請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未承擔過杰青項目、優(yōu)青項目;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承擔過礎研究項目(課題),且取得較好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成果;
(五)未曾獲得才培養(yǎng)計劃的資助。
第十七條 青年項目申請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38周歲;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未承擔過省基金項目。
第十八條 重點項目申請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57周歲;
(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
(三)具有從事所申報領域的研究經歷;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重點項目合計限2項。
第十九條 面上項目申請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55周歲;
(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具有從事所申報領域的研究經歷;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面上項目合計限2項;
(五)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杰青項目但未承擔過面上項目的,可再申請并承擔面上項目1次;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杰青項目且已承擔過面上項目的,不得再次申請面上項目。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申報通知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統(tǒng)一推薦并提交至省科技廳。
申請人可以申請回避函的形式提供2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一般依照以下程序受理、遴選和確定省基金項目:
(一)初步審查項目申請;
(二)同行專家通訊評審;
(三)會議評審專家組會議評審;
(四)廳會議批準。
省科技廳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公示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公示期為5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并通過依托單位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和當年申報通知要求;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
(四)申請經費預算不符合相關的經費管理規(guī)定;
(五)存在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組織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請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chuàng)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注重代表作對項目申請的支撐作用及其相關性,并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和參與人的研究經歷;
(二)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
(三)項目申請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應當先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提交會議評審的項目,應當根據通訊評審結果擇優(yōu)遴選。會議評審,應當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情況,并結合學科發(fā)展和預算情況,提出資助項目建議。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和專家會議評審結果,確定擬資助項目,經公示后確定立項計劃,公示期為7日。
第二十六條 省基金辦負責處理異議項目。申請人對擬資助項目存在異議,應當通過所在依托單位提出異議。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異議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在省基金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人近親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八條 參加評審及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當對項目評審信息進行保密,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九條 立項計劃下達后,依托單位應當按要求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審核通過后提交省科技廳。計劃任務書主要內容應當與申請材料一致,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及關鍵考核指標。
省基金辦負責審核計劃任務書,并在核準后返還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核準后的計劃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逾期未提交計劃任務書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報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審定項目上一年度進展報告,建立省基金項目實施(電子)檔案。
第三十一條 優(yōu)化過程管理,在項目實施周期內,省科技廳一般不開展評估、評價、檢查、審計等過程性檢查,以依托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杰青項目、優(yōu)青項目、重點項目過程檢查不超過一次。
第三十二條 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技術路線自主權,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托單位批準備案,相應備案手續(xù)可作為項目結題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應當保持穩(wěn)定,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應當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杰青項目、優(yōu)青項目和青年項目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依托單位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并報省科技廳批準;省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
(二)不能繼續(xù)開展研究工作;
(三)存在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xié)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協(xié)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廳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省基金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應當按時提交年度進展報告。
第六章 結題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在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結題。
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經費決算、提交科技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后,統(tǒng)一提交省科技廳。
聯合基金項目結題按合作協(xié)議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組織同行專家通過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結題審查。
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項目完成情況,并注重研究工作質量和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劃執(zhí)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yǎng)情況;
(四)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結題材料提交的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作出“優(yōu)秀(A)”、“合格(B)”、“通過(C)”和“不通過(D)”結題結果,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考慮到基礎研究工作的探索性和不確定性,對于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或整個研究以失敗告終的項目,項目實施(電子)檔案或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作出“通過(C)”的結題結果,不影響其再次申請省基金項目。
結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為不合格或有下列情況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給予撤銷或終止處理,作出“不通過(D)”的結題結果:
(一)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xù)不完備的;
(二)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xù)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發(fā)表省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注明得到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標注內容“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Anhu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項目編號。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實施過程及經費使用等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省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績效評估和信用監(jiān)管等。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基金項目申請、評審、立項和實施過程以及結題中存在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以及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向省科技廳實名舉報。項目申請人或負責人、評審專家以及依托單位等相關責任主體在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guī)范的行為,參照《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guī)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申請涉嫌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弄虛造假等科研失信行為的,經查實,取消其參加本年度項目評審和承擔項目的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項目申請人三年以內不得申請省基金項目。
第四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作出暫緩撥付資助經費,限期改正;終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以至五年以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省自然基金項目的處理意見。
(一)未按照計劃任務書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且未經依托單位批準備案;
(二)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項目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三)存在抄襲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等科研失信行為;
(四)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因故終止實施的,收回結余已撥付資金;因故撤銷的,追回已撥付資金。
第四十三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責成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三年以內作為依托單位的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基金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jiān)督管理資助經費使用職責;
(二)對項目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審查不嚴,造成不良影響;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資助經費。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科技廳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評審資格。
(一)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評審職責或不盡責評審;
(二)不遵守誠信承諾,擅自披露未公開的評審信息;
(三)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實施,2010年公布的《安徽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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