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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對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經(jīng)偵大隊偵辦的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016年3月,潁泉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銷售假冒“種子”酒。經(jīng)查,李某某為追求非法利益,先后三次大量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種子”牌祥和種子酒、紫晶地蘊醉三秋進行銷售。其中,“種子”牌祥和種子酒以95元一件銷售給秦某50件,以105元一件銷售給徐某35件,以上合計銷售金額8425元。余下“種子”牌祥和種子酒707件、紫晶地蘊醉三秋165件被扣押,合計貨值149755元。李某某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15818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銷售,已銷售金額與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158180元,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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