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項目申報
3、專利代理
4、安徽新產品鑒定
5、可研報告編制
9、國家火炬計劃
淮北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工作,加強項目跟蹤問效,根據(jù)《關于印發(fā)<安徽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管理辦法>等三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科資〔2019〕33號)和《推進創(chuàng)新型城市建設若干政策(暫行)》(淮政辦〔2017〕31號),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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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科技局批準立項、獲市財政資金資助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驗收工作。市級資金支持的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由省級以上有關機構組織項目驗收。
第三條 項目驗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嚴肅認真”的原則。項目驗收可結合績效評價一并開展。
第四條 項目驗收應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jù),突出自主知識產權,突出項目成果對經濟社會發(fā)展貢獻,突出財政資金的支出績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項目實施產生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及科技人才隊伍培養(yǎng)等情況;
(三)項目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五)項目資金到位和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規(guī)性、合法性。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五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組織實施,也可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或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以下簡稱“驗收組織單位”)。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到期后6個月內申請組織驗收。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應在項目實施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報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審批。一般允許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提前完成的項目,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七條 項目驗收程序:
(一)提交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交申請,并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
(二)審核材料。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市科技局。
(三)組織驗收。市科技局歸口業(yè)務科室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查,明確驗收方式并組織驗收。
(四)成果登記。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記相關規(guī)程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tǒng)登記,并提交科技報告。除涉密項目和成果外,項目驗收結論和成果信息需主動公開。
(五)簽發(fā)報告。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項目驗收報告,歸口管理單位和市科技局相關業(yè)務科室審定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發(fā)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六)材料歸檔。驗收結束后,按照科技項目檔案管理相關要求,項目資料及時歸檔。
第八條 驗收材料包括:
(一)驗收申請報告。
(二)項目總結和技術報告,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概述,取得成果情況,成果轉化、產業(yè)化情況,成果推廣應用前景評價,組織管理經驗、產學研聯(lián)合機制與模式、人才培養(yǎng)機制、存在問題及對策等。以研發(fā)為主的項目需提交技術報告,內容包括:研究方法、過程和結果等;采取的技術路線、技術方案、實現(xiàn)途徑和示范推廣等。
(三)經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的財務收支決算報告等財務資料。市財政支持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交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資金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四)項目實施績效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新藥證書、審(認)定的品種(系)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與著作權登記證書、備案標準、專著和核心刊物發(fā)表論文、科技報告收錄證書;產品測試或檢測報告、產品鑒定證書;項目產品銷售收入證明、納稅證明、用戶意見;其他能證明項目實施經濟社會效益的資料等。
上述材料可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提供。
(五)根據(jù)項目驗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項目驗收包括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兩部分。技術驗收與財務驗收合并進行,市財政支持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財務專家單獨出具財務驗收意見(包括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會計核算和支出情況、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等)。
第十條 根據(jù)不同項目特點和資助強度,項目驗收可采取現(xiàn)場驗收、會議驗收、通信驗收、網(wǎng)評驗收等形式。對項目類別、技術領域相近、市財政資助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集中會議驗收方式。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財務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驗收專家應嚴格依照項目驗收的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項目驗收意見。
第三章 驗收結論和處理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三種結論。
(一)凡驗收材料齊全,數(shù)據(jù)真實,資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guī),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目標主要任務的項目,給予“通過驗收”結論;采取通信驗收、網(wǎng)評驗收的項目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方可給予“通過驗收”結論。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不通過驗收”結論:
1. 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務書約定主要目標任務的;
2. 所提供驗收文件、資料、數(shù)據(jù)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目標任務完成有效證明資料的;
3.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主要績效目標等重大事項的;
4. 項目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且拒不整改的;
5. 采取通信驗收、網(wǎng)評驗收的項目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專家意見為不合格的。
(三)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現(xiàn)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xiàn)的技術或目標)導致未完成考核指標;或為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的,可給予“結題”結論。
第十三條 對驗收專家組認為暫不具備“通過驗收”條件或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可給予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請按首次驗收方式重新組織驗收。整改到位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整改不到位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參與項目驗收的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保密和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科技局采取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市財政資金等處理措施;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持人3年之內不得申報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對存在驗收資料不真實、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問題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記錄。
對未盡職盡責或有其他違規(guī)行為的驗收專家、相關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記錄,3年內不得參與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在本辦法印發(fā)前立項尚未驗收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臥濤首頁 | 關于臥濤 | 高企認定 | 專利代理 | 科技項目申報 | 成果轉化 | 通知公告 | 行業(yè)資訊 | 解疑答惑 | 聯(lián)系臥濤 |